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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应对安全隐患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
2016-11-10
来源:

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一、基本案情

1996年A业委会修建本案讼争挡土墙(挡土墙位于A小区南侧东段,临近B花园、某中学;挡土墙总长约255米,其中A小区与B花园相邻约150米),系当时建立挡土墙(不包括加固)享有权利的业主。C物业公司系A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日常的挡土墙巡视、管理由A业委会授权C物业公司处理。

1998年10月,B业委会在讼争挡土墙原高度基础上加高,系挡土墙加高方的业主;D公司系B业委会的物业服务单位,同时也是挡土墙加高后日常巡视及管理单位。

2013年该挡土墙出现裂缝,A业委会和C物业公司随即对裂缝区域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同年5月16日C物业公司对A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挡土墙出现裂缝后,制作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并派人到现场放置警示牌。2013年5月21日、25日,C物业公司分别发函给B业委会及D公司,要求其尽快处理挡土墙事情,解除安全隐患。之后,双方就挡土墙问题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共识。2013年5月28日,B业委会向思明区政府办公室等政府主管机关发出一份关于请求政府派专家鉴定地质灾害危及公共安全的《请示报告》,反映讼争挡土墙的灾变情况,并要求政府派出相关专家现场勘察、提出安全鉴定及采用技术补强等技术措施方案。2013年5月30日,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受思明区建设局委托对B花园1号楼北侧挡土墙进行实地应急调查,并出具一份应急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分析,经过调查,该挡墙系修建B花园小区建筑时修建,挡墙内侧场地多进行回填整平,填土夯实处理不够,后期坡顶停车加载及在土体自身固结沉降长期作用下,引起坡肩处挡墙墙体开裂,挡墙顶部路面与B花园1号楼墙角连接处出现拉张裂缝……雨水的入渗加速坡顶地面变形,边坡挡墙墙体所受侧向压力进一步增大,有可能引起挡墙沿临空面发生垮塌。报告并建议对挡墙进行日常巡逻监测,对挡墙顶部现有围墙拆除,已出现裂缝段进行拆除重建加固……。

2013年6月5日C物业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国土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关于A小区与B花园相邻挡土墙裂缝的安全隐患问题。2013年6月25日,厦门市国土局复函,认为经调查,该安全隐患不属于地质灾害隐患,建议委托原挡墙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挡墙鉴定资格的单位对其安全性进行鉴定,并可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进行加固等处理。2013年8月16日、8月20日,A业委会委托律师向B业委会发出一份关于恳请督促B业委会尽快修复B花园西侧挡土墙的函;2013年8月26日B业委会予以回复,认为其也想把挡土墙修好,只因资金问题无能为力。2013年12月16日思明区建设局作出一份厦思建函(2013)83号《关于A小区挡土墙裂缝错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复函,认为该挡土墙隐患已经多方协商,现场勘察及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的调查报告等均一致反映该处隐患不属于地质灾害。该挡墙位于B花园红线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由相应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之后,双方就挡土墙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业委会、C物业公司遂于2014年11月2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B业委会、D公司在A小区与B花园相邻挡土墙未完成加固前立即停止将该挡土墙坡顶作为停车场使用;2.B业委会、D公司对A小区与B花园相邻之间的挡土墙进行修复、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二、知圆观点

知圆律师接受A业委会、C物业公司的委托,根据所调查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出具的《挡墙开裂应急调查报告》建议对相对稳定的挡土墙顶部现有围墙进行拆除,对已出现裂缝段的挡墙进行拆除且重建加固。B业委会提供的《应急调查报告》也确认后期坡顶停车加载及在土体自身固结沉降长期作用下,填土沉降引起水泥路面下沉,由于水泥路面中部下沉较多,两侧较小,形成一定的侧向压力,引起坡肩处挡墙墙体开裂。并建议对挡墙顶部现有围墙拆除,对已出现裂缝段挡墙要进行拆除重建加固,墙体内侧填土进行密实处理。而挡土墙顶部系B业委会所加盖,故应由其进行拆除。思明区建设局(2013)39号《关于B花园挡墙相关情况的报告》也明确了消防隐患的主体是B业委会和D公司,并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防隐患。某工程技术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出具的《相邻挡土墙安全评估报告》可以证明:原挡土墙设计图纸经过验算满足各项安全系数的要求,后B业委会加高并作为停车场使用后超载增大,不能满足安全系数的要求,从而出现墙顶地面沉降,上半部位移鼓出等现象,挡土墙产生沉降、位移鼓出等现场与A业委会的施工设计无关。思明区建设局厦思建函(2013)83号《关于〈挡土墙裂缝错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的复函》也指出挡土墙系B业委会在原有基础上加盖后用于停车场使用,权利由其享有。B业委会的该行为导致挡土墙出现裂缝,影响到相相邻的A小区的业主安全。故根据法律规定,其亦应承担消防隐患的义务。


      三、法院认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讼争挡土墙系A业委会于1996年修建至今,期间A业委会未对该挡土墙进行加固修缮;且根据2013年5月30日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受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委托作出的应急调查报告分析,讼争挡墙系修建B花园小区建筑时修建,挡墙内侧场地多进行回填整平,填土夯实处理不够,后期坡顶停车加载及土体自身固结沉降长期作用等原因所致。因此,造成讼争挡土墙出现拉张裂缝的现象,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因A业委会、C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挡土墙出现裂缝的原因全部系由B业委会、D公司过错造成,故对于讼争挡土墙的安全隐患,双方均应积极妥善处理,以保障各自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现A业委会、C物业公司要求B业委会、D公司一方对A小区与B花园相邻之间的挡土墙进行修复、加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均有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挡墙进行修复、加固。另,根据前述应急调查报告分析,讼争挡墙后期坡顶停车加载也是导致挡墙出现拉张裂缝现象的原因之一,故对A业委会、C物业公司要求B业委会、D公司在相邻挡墙未完成加固前停止将该挡土墙坡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出具的应急调查报告认为,出现该结果的原因系挡土墙内侧场地回填整平填土夯实处理不够、坡顶作为停车场停车加载及在土体自身固结沉降长期作用下所致。某工程技术公司出具的《挡土墙安全评估报告》也认为,案涉挡土墙是因加高且作为停车场使用后超载增大,导致不能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规范规范》安全系数的要求而出现裂缝。前述两份报告的处置意见均是对挡墙顶部现有围墙拆除恢复墙顶原高度,对挡土墙进行适当维修,且不得继续作为停车场使用。可见,B业委会加高挡土墙及将挡土墙坡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行为与案涉挡土墙产生裂缝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目前在案的证据无法证明A业委会对该损害结果存有过错,应当认定B业委会加高挡土墙及将挡土墙坡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行为是案涉挡土墙出现裂缝的原因,理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D公司作为B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及挡土墙加高后日常巡视及管理单位,也应与B业委会共同承担责任。综上,A业委会、C物业公司请求B业委会、D公司对案涉挡土墙进行修复、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B业委会、D公司在修复过程中需要A业委会、C物业公司配合的,A业委会、C物业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B业委会、D公司在A小区与B花园相邻挡土墙未完成加固前应停止将该挡土墙坡顶作为停车场使用,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应予维持。


四、判决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7074号民事判决:

一、B业委会、D公司在A小区与B花园相邻挡土墙未完成加固前应停止将该挡土墙坡顶作为停车场使用;

二、驳回A业委会、C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厦民终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707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B业委会、D公司在A小区与B花园相邻挡土墙未完成加固前应停止将该挡土墙坡顶作为停车场使用”。

二、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707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A业委会、C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B业委会、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A小区与B花园相邻挡土墙进行修复、加固;如需要A业委会、C物业公司配合的,A业委会、C物业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


据此,知圆律师帮助A业委会、C物业公司完成了全面胜诉,让B花园、D公司加固相邻挡土墙、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