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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程分包中的工伤问题,谁当被告,你告对人了么?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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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关系的确立,应综合考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对象、劳动者工作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确定。对于建筑施工工程中分包时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作为劳动者或者公司我们又应从何种角度预防风险、化解纠纷,或许这个案例可以带给大家一些启发。


       一、基本案情

       刘某祥声称: 2017315日,申请人刘某祥经案外人张某继介绍,于2017316日正式到被申请人A公司工地上班,职务是大工,双方约定工资每日为人民币280元,加班按每小时40元计算。根据被申请人A公司的考勤记录,申请人刘某祥每个月至少工作28天的白班,加班125个小时左右。申请人刘某祥每个月实际工资报酬为12840元,被申请人A公司也已按上述标准向申请人刘某祥支付了劳动报酬。2017323日,被申请人A公司为申请人向B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

       2017428日,申请人刘某祥在上班期间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A公司协助办理工伤认定及理赔事宜均遭到拒绝,遂于2017626日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刘某祥与被申请人A公司之间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知圆观点

       知圆所赖健美律师、吴侨柳实习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及调查获取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A公司已将案涉工程的附属工程分包给C公司,分包合同也已明确约定,承包方式是乙方(C公司)自备所有人员、材料、施工机械、工具及消耗品,刘某祥是案涉附属工程的工人,也应是C公司的员工,并非A公司的员工。

       2、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是C公司借用A公司的名义为刘某祥进行投保的,同时C公司已出具了《说明》证实刘某祥是C公司班组的工人,借用A公司名义投保确有其事。C公司招用刘某祥,A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C公司,故A公司与刘某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仲裁庭认为

       2017810日,申请人刘某祥以个人原因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经审查,本委认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行为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理由与法不悖。


       四、裁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据此,知圆律师成功替委托人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