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叶某伟与刘某某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居住于厦门市思明区。2010年3月10日在留下载有:“所有首饰都在桌上的盒子里,请收好,你跟你妈妈的好我会永远记得,我走了,不要找我了,至于孩子,我会处理掉,请你们放心,希望你过得好”的字条后离家出走。后被叶某伟寻回。2010年9月生育婚生女叶某某。2010年12月,刘某某向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叶某伟离婚,2011年2月,经思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刘某某直接抚养。
2013年1月初,婚生女叶某某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心房间隔缺损,于2013年1月中旬进行心房间隔缺损修补手术。2014年12月叶某伟和刘某某复婚。2016年7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叶某伟向厦门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报警。2016年10月刘某某独自离家后,至今未归,期间婚生女均随叶某伟共同生活,叶某伟无法与刘某某取得联系,亦无法得知其住所。刘某伟现有稳定职业及收入,与父母同住,其父母亦表示愿意帮助照看婚生女叶某某。
二、知圆观点
知圆所曾玉玲律师接受叶某伟的委托,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及调查获取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力义务内容的两性的结合,当男女双方的婚姻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和维系的条件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法予以解除。双方在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复婚,本应对婚姻生活有更深的理解和感悟,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但在复婚后,屡次产生矛盾,刘某某期间数次离家出走,现夫妻关系确实难以为继,对于叶某伟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法院应当支持;
2、刘某某未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其有相对固定的收入,且目前居住于租赁的单身公寓内,居住状况相对不稳定,抚养孩子有一定困难。婚生女叶某某,从出生一直跟随叶某伟及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并由其爷爷奶奶照看,就读于厦门大学幼儿园,已养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叶某伟亦有稳定的收入,从有利于子女生活的角度考虑,孩子随叶某伟共同生活较为适宜鉴于此,婚生女继续随叶某伟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三、法院认为
双方对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未提起上诉,对一审该项判决,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婚生女叶某某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无论最终由谁亲自抚养孩子,都应该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予以协助和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婚生女由叶某伟抚养符合情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某不直接抚养孩子,但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叶某伟有协助的义务。具体行使探望权,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双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均可就此问题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1、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叶某伟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叶某某随原告叶某伟共同生活。
2、被告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1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知圆律师成功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家属为此还将锦旗送到律所表示感谢。在此,小编也祝愿小女孩可以健康快乐地成长。世事无常,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