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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向开发商主张“首期专项维修基金”被驳回!!!
2018-03-07
来源:

       一、基本案情

       2000年5月19日,大正大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6月29日,厦门市大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称“原告”)成立。原告认为大正大厦的建设单位厦门农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应当在竣工备案之时按照建设总投资的2%缴纳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称“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1302198.36元。且由于大正大厦地下二层的建筑面积公摊给各个业主,大正大厦地下二层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由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统一委托物业公司管理。2017年7月份,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1302198.36元及利息给原告,并将大正大厦的地下二层移交给原告管理。



       

        二、律师观点

1.原告请求支付大正大厦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诉讼主体不合格。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幢(户)建账。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应交款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即使被告需要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也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原告针对此提起的诉讼请求,属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

2.新法规不具有溯及力

原告所引用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系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而大正大厦2000年就已建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告要求建设单位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违反法律原则,不能成立。

3.原告主张的将大正大厦的地下二层移交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审判过。

原告主张的将大正大厦的地下二层移交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另案审判过,并且被驳回,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该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1、讼争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违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本案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

2、原告主张的关于大正大厦的地下二层应归其管理的诉求已经在另案中审理,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本案中重复提出该项诉求,应不再处理。


四、判决结果

驳回大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